台灣的室內設計收費標準沒有公定價,但有兩份官方範本

很多屋主開口第一句是「室內設計收費標準是多少」,心裡預期會有一張像水電費那樣的公告費率表。台灣沒有這張表。室內設計不是有法定酬金標準的行業,全國性的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沒有強制費率,主管機關也沒有訂定收費的上限或下限。價格由市場決定,這是現況,不是缺陷。

但「沒有公定價」不等於「沒有規則」。內政部針對室內裝修公告過兩份契約書範本,把一份合約該長什麼樣、錢該分幾期付、驗收怎麼做、保固多久、圖的著作權歸誰,都寫成可以逐條對照的文字。這兩份範本不是強制規定,不照做不會被罰,但它是目前最接近官方立場的文件,也是你談判時最好用的參照物。

先把界線畫清楚:一筆裝修預算實際上被切成哪幾塊、錢分別流到哪裡去,室內設計費用的五塊結構那篇談得完整,這篇不重複。這篇只處理一件事——收費的制度與契約。

公會沒有強制費率,室內設計收費標準看合約

室內設計的執業管理,法規管的是「誰可以做」與「什麼工程要送審」,不是「可以收多少錢」。《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4 條把室內裝修從業者界定為開業建築師、營造業與室內裝修業;第 14 條、第 15 條分別規定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與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的資格門檻。這些條文管的是資格與程序,完全沒有觸及價格。

所以「收費標準」在台灣的正確理解是:合約寫什麼,標準就是什麼。同一個案子,甲家用每坪計價、乙家抽工程總價百分比、丙家報一口價,三種報法都合法,比較的難度也就整個落在屋主身上。想先確認一家公司的登記身分與可承攬範圍,可以參考室內設計公司在法律上是什麼的判斷方式;想知道簽約對象的資格怎麼看,室內設計師的法定資格與合作方法那篇有整理。

定型化契約仍是草案,「新制上路」的說法要先擋掉

網路上流傳一種說法:內政部已經訂好室內裝修的定型化契約,預付款不得超過某個比例、要先申請審查才能開工。這件事必須講清楚。內政部確實在研擬「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三份草案,113 年 1 月 31 日與 114 年 11 月 26 日都做過預告,但到目前為止,三份都還停在草案階段。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在 115 年 4 月 14 日發過新聞稿,直接針對「裝修新制將上路、先申請審查才開工」的傳言澄清,表示與事實不符,既有申請程序與相關規定均未變更,該草案尚未公告上路。行政院公布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表中,也還沒有室內裝修這一項。

這件事對屋主的實際意義只有一句:任何人拿「法規規定預付款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來說服你,那是草案內容,不是現行法。草案沒生效之前,你的保障來源只有一個——你自己簽的那份合約。反過來說,也不要因為「還沒立法」就以為無法可循,下面兩份範本就是可以直接拿來用的東西。

現在能引用的,是這兩份契約書範本

目前真正存在、可以直接下載對照的官方文件有兩份。一份是《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內政部 103 年 12 月 9 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951號公告;另一份是《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內政部 101 年 6 月 25 日台內營字第1010805614號公告,並於 103 年 12 月 9 日公告修正。行政院全球資訊網的契約範本專區可以查到全文,國土管理署也有檔案可下載。

範本的性質是「建議」而不是「強制」,這點要誠實講。實務上沒有幾家公司會整份照抄,但你可以逐條拿它去比對手上的合約:範本有寫、對方沒寫的地方,就是你要開口問的地方。接下來每一節的比較,都以這兩份範本當基準線。

  • 沒有公定費率:價格由市場與合約決定,公會與主管機關都沒有訂價。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仍是草案,尚未公告生效,不可寫成現行法規。
  • 兩份契約書範本:已公告多年、可公開取得,性質是建議而非強制,但可以當談判基準。
  • 對屋主的結論:範本裡有的條款,你的合約也應該有;沒有的,要問清楚為什麼沒有。

四種計費模式,各自把風險放在不同的人身上

台灣市場實際在用的計費模式大致四種。四種沒有優劣之分,差別在於計價基準綁在什麼東西上,以及當「那個東西」變動時,多出來的錢由誰吸收。看報價之前先確認對方是哪一種,比研究數字本身更重要。

計費模式計價基準金額變動時風險落在誰適合的案型
每坪計價坪數乘以每坪單價,市場常見每坪 3,000 至 12,000 元,北部普遍高於中南部坪數口徑沒寫明時,落在屋主格局單純、坪數與範圍容易講清楚的住宅
工程總價百分比工程總價乘以比例,市場常見 5% 至 20%,多集中在 10% 上下工程追加時同步放大,落在屋主工程範圍大、需要長期跟監的整案
固定總價專案制一口價,不隨坪數或工程金額變動範圍界定不清時,雙方一起承擔需求明確、階段可以切乾淨的案子
免設計費含在工程款設計與監工不另立項目,成本併入工程報價拆帳不透明、無法逐項比價,落在屋主已確定由同一家統包設計加施工

每坪計價:最常見,也最容易在坪數口徑上出事

每坪設計費是台灣最普遍的報法,各平台與業者揭露的區間大致落在每坪 3,000 至 12,000 元,北部普遍高於中南部。也有業者把設計師分級,從每坪 3,000 至 6,000 元、6,000 至 8,000 元、8,000 至 10,000 元一路排到 10,000 元起跳;到了最頂端多半只寫「上萬元」就不再標價,改採專案議價。

這種報法的風險不在單價,在「坪」這個字。權狀坪、主建物坪、室內實做坪三種算法,同一間房子的數字差很多,換算出來的單價自然差很多。有業者揭露過同一個總價 530 萬的案子,用權狀 40 坪算是每坪 13.3 萬,用主建物 30 坪算就變成每坪 17.7 萬。單價怎麼換算、坪數口徑怎麼問,室內設計費一坪多少的坪數口徑那篇拆得更細,這篇不重複算。

合約上要同時寫明兩件事:計費坪數的基準(哪一種坪),以及這個案子的確切坪數(多少坪)。陽台、露台、夾層算不算、以幾成計入,台灣沒有統一慣例,屬於逐案議定事項,一定要寫進合約,不要留給日後解釋。

抽工程總價百分比:設計費會跟著工程款一起長大

第二種是按工程總價抽成,市場揭露的比例多在總工程款的 5% 至 20%,比較集中在 10% 上下。監工費(工程管理費)是另一套帳,主流在工程款的 5% 至 10%,外圍到 15%。這種報法的好處是前期不必先把坪數敲定,壞處是設計費會隨工程金額一起放大。

這裡有一個結構上要注意的地方:當設計費與監工費都按工程總價抽成,追加工程對設計方而言就是收入增加。這不是說對方會刻意灌水,而是說合約必須把「變更追加要先書面簽認」寫死,否則你少了一道剎車。

談的時候至少要求兩件事。一是百分比的計算基礎講清楚,是簽約時的工程總價,還是完工結算金額,日後追加是否併入計算;二是明訂分母含不含稅、含不含家具家電與活動軟裝。這兩句話沒寫進合約,結算時通常都是屋主吃虧。

固定總價專案制:範圍界定就是全部

第三種是一口價,不隨坪數與工程金額變動。官方《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第 6 條用的就是「契約總價」的概念,再用附件二把總價拆成各階段的服務費用單價。這種做法對屋主的預算控制最友善,前提是「範圍」要寫得夠清楚。

固定總價的具體金額級距目前沒有公開統計,各家自訂,所以真正要看的不是那個數字,而是附件那一頁:包含哪幾個階段、每個階段交付哪些圖說、超出範圍怎麼另計。官方範本附件二把階段三(空間尺度、色彩、材質具體設計)與階段四(細部設計及施工圖)要交的圖說列得很細,可以直接印出來當檢查表,逐項打勾。

想知道那些圖說各自長什麼樣、看的時候該注意什麼,可以搭配室內設計平面圖與圖說的判讀方式一起看。合約附件寫得越細,一口價才越有意義。

免設計費含在工程款:省的不是價格,是透明度

第四種常見於統包(一條龍)模式:設計費、監工費不另立項目,直接併進工程總價。有業者明確採「工程費內含監工費」不另外收,也有整理指出其他公司常見再收工程費的 5% 至 10%。統包在單一窗口與責任歸屬上確實比較乾淨,出事時不會變成設計方與施工方互推。

代價是拆帳透明度。當設計與監工的成本藏在工程報價裡,你很難跟另一家逐項比價。簽統包約之前務必確認丈量費、設計費與監工費是否已包含在內,並要求報價單分項到工項層級。系統櫃報價單逐行拆解那篇的看法,可以直接套用在整份工程報價單上。

另外一定要問:如果後來決定不由這一家施工,已完成的設計要不要補收費用、補收多少、依據什麼計算。免設計費的前提通常是「工程給我做」,這個前提破掉時的處理方式,必須事先寫進合約,否則就是純粹的口頭默契。

書房兩側配置長桌與收納櫃,牆面為灰色石紋,天花採深色木紋造型
長桌與櫃體連成一面,計價要逐項列清

付款節點:官方範本的上限與市場實務的落差

計費模式決定「總共多少」,付款節點決定「什麼時候拿到你的錢」。這一節是整篇最值得花時間的地方,因為消費爭議裡最難處理的一類,就是錢先付掉、工程沒做完。官方範本與市場實務在這裡的落差也最大。

付款節點官方契約書範本市場常見做法屋主要注意的點
設計約 簽約時最高不得逾契約總價 10%常見簽約即收 30%落差 20 個百分點,且此時尚未交付任何圖說
設計約 階段一、二完成最高不得逾 5%多併入簽約金或平面定案款範本用「階段完成」綁款,不是用日期綁款
設計約 階段三、四完成各最高不得逾 30%平面定案 30%、施工圖完成 40%要先定義「完成」是交圖,還是屋主書面確認
工程約 簽約金最高不得逾工程總價 5%常見 30%落差最大的一項,也是爭議最集中的一項
工程約 中間期款第二期最高 25%、第三期最高 30%、第四期最高 30%基礎工程完工 30%、油漆或木作進場前 30%範本以累計上限控管,實務多以工種進場綁款
工程約 尾款與保固全部驗收完畢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支付;保固保證金不得低於工程總價 5%驗收合格後付 10%尾款與保固保證金是兩筆錢,可以並存

官方範本怎麼分期

《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第 8 條把設計服務費用切成五段:簽約時最高不得逾契約總價 10%、階段一與階段二完成最高不得逾 5%、階段三完成最高不得逾 30%、階段四完成最高不得逾 30%、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時最高不得逾 10%。結清款則發生在許可文件取得後逾六個月仍未發包施工,或設計方履約完成且屋主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的時候。

《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第 6 條的分期是:簽約金最高不得逾工程總價 5%,第二期最高不得逾 25%,第三期最高不得逾 30%,第四期最高不得逾 30%,尾款在全部工程驗收完畢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支付。同條另外規定保固保證金不得低於工程總價 5%,可以定期存單、銀行保證書等擔保方式提供。

注意兩份範本的共同邏輯:每一期都綁在一個可以被驗證的事件上——某個階段的圖說交付、某一段工程完工、某一份官方文件到手。不是綁在日期上,也不是綁在「開工前」這種模糊時點。設計四階段各自產出什麼、施工又怎麼排序,可以對照室內設計流程的階段拆解一起讀。

市場實務為什麼長成 30、30、30、10

市場上最常見的付款節奏是簽約 30%、拆除或基礎工程完工 30%、油漆或木作進場前 30%、驗收合格後 10%。不同來源的寫法略有出入,有的是「開工預付 30%、泥作木作進場 30%」,有的是先給 20% 至 30% 再依工種給款,但骨架都是三大期加一筆尾款。

這個做法有它的現實理由:裝修是重材料、重人工的行業,拆除、水電、泥作的材料費與工班費在前期就要墊付,承攬方確實需要現金流。問題從來不是「先收」,而是「先收的比例」以及「先收之後有沒有對價」。

把官方範本跟市場實務並排看,落差集中在頭尾兩端:簽約金是 5% 對 30%,尾款則是「驗收完畢並取得合格證明」對「驗收合格後 10%」。頭端你多付了,尾端你少留了,這兩邊加起來,就是你可以談的空間。

這個落差對屋主的實際風險

  • 簽約金三成,意味著在任何實體成果出現之前,總價的三分之一已經離開你的帳戶,而你手上還沒有任何一張定案圖。
  • 期款若綁在「工種進場」而不是「工項完工」,進場不等於做完,付款理由就變得很薄。
  • 尾款只留 10%,當最後一哩的收尾與缺失改善成本超過這個數,屋主就沒有籌碼要求對方回來處理。
  • 合約沒有另訂保固保證金時,保固期內出問題只能靠對方自願回來修,沒有任何押品可以主張。
  • 需要送審的案子若沒把「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綁進尾款,很可能工程做完了、證明卻遲遲下不來。

可以怎麼談:五個具體說法

  1. 拿範本當開場白:直接說「內政部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的簽約金上限是工程總價 5%」,把討論拉回官方文件,而不是純粹討價還價。
  2. 如果對方確實需要現金流,改談「簽約 10%、開工再付一期」,把一筆大額拆成兩筆小額,中間插入一個可驗證的事件,例如保護工程完成或拆除完成。
  3. 每一期款的觸發條件都改寫成「完工並經驗收」而不是「進場」,例如「水電配管完成並經雙方會同確認後」。
  4. 尾款至少保留 10%,並另外約定相當於工程總價 5% 的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確認無虞後無息退還。
  5. 需要送審的案子,把「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明文寫成尾款的支付條件之一。

草案裡的數字,可以參考但不能當法規講

內政部 114 年 11 月 26 日預告的工程承攬定型化契約草案,擬定開工前預付款最高不得逾工程費用 20%、完成三分之一時累計不超過 40%、完成三分之二時累計不超過 60%、工程完工清潔時累計不超過 90%、驗收點交完畢結清全額,付款期限自接獲請款日起不得少於 7 日。

設計委託草案則擬定簽訂日不得逾設計服務費用 10%、完成概念設計不得逾 30%、完成基本設計不得逾 60%、完成細部設計不得逾 90%、交付設計書圖時結清。

這些數字目前都還沒生效。你可以拿它當談判的參考值,說「主管機關研擬的方向是這樣」,但不能說「法規規定」,也不能要求對方依法遵守。

天花板已封板完成,牆邊深色高櫃立面留有批土痕跡,地面鋪設保護板
天花封板、櫃體批土完成,付款前先看現場

契約裡真正決定你權益的六個條款

收費談完之後,真正決定你在出事時站在什麼位置的,是下面這六個條款。這六條在官方範本裡都有明文,在實務合約裡卻經常被簡化甚至整條省略。拿到合約直接翻到這六個地方看,比從第一行讀到最後一行有效率得多。

條款官方契約書範本怎麼寫沒寫清楚會發生什麼
契約審閱期兩份範本都載明審閱期間至少為 7 日現場被要求當天簽名,沒有時間把合約、報價單與圖說放在一起對
驗收期限完工後承攬方以書面通知,屋主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會同驗收;經先後再定相當期限書面催告二次仍未會同者,推定完成驗收程序驗收無限期拖延,尾款支付與保固起算日都懸在半空
保固與保固保證金自驗收完成之日起負保固一年;保固保證金不得低於工程總價 5%,得以定期存單、銀行保證書等擔保方式提供保固口說無憑,出問題只能靠對方自願回來處理
逾期違約金每逾一日按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計付,總額以契約總價 10% 為限;屋主逾期付款適用同一標準延宕沒有代價,工期可以一再往後推
瑕疵擔保期限工作物之瑕疵經驗收完成後逾五年者,屋主不得主張雙方對「還能不能追」的認知不同,容易變成各說各話
變更追加程序相同項目比照原單價;不同項目由雙方議定金額,經屋主簽認後施工,並以書面作為契約附件口頭追加、事後結算,帳單往往在完工前才一次出現

審閱期與驗收期限:兩個最常被跳過的日子

兩份官方範本都載明「審閱期間至少為 7 日」。這一條的意義不是形式,是讓你有時間把合約、報價單、圖說三份文件攤在同一張桌上對照。實務上被要求「今天簽才有這個價」的時候,最好的回應就是要求把合約帶回家,七天後再簽。願意給你七天的公司,通常條款也經得起看。

驗收期限則是另一個方向的保護。《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第 13 條寫的是:全部完工時承攬方應以書面通知屋主驗收,屋主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會同驗收;如果經承攬方先後再定相當期限書面催告二次仍未會同,推定完成驗收程序。這條同時保護兩邊——屋主不能無限期拖著不驗,承攬方也不能不通知就自己當作驗完。

對屋主的實務動作很明確:收到完工通知後,十天內把驗收排進行事曆;驗收當天做成有雙方簽名的書面紀錄,缺失逐項列,每一項寫上改善方式與完成期限;改善完成後再複驗一次,一樣留紀錄。這份紀錄是後面所有討論的基準,也是尾款支付與否的依據。

保固、違約金與瑕疵擔保:三個不同的年限,不要混為一談

這三件事常被屋主當成同一件事,實際上是三層不同的機制。保固規定在《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第 22 條:承攬方對於施作之工程,應自驗收完成之日起負保固一年,保固期間內非可歸責於屋主的損壞,承攬方應無條件照圖說文件負修復之責;但不可抗力、材料自然因素,或屋主使用不當、未善盡保管之責所造成的損害除外。範本沒有再細分工項年限,防水、木作、系統櫃要不要拉長,得自己談進合約。

保固保證金則是讓保固可以被執行的東西。範本規定不得低於工程總價 5%,可用定期存單、銀行保證書等擔保方式提供。它跟尾款是兩筆錢:尾款是驗收後付的,保固保證金是保固期滿才退的。合約裡只寫尾款、沒寫保固保證金,等於保固沒有押品,這是最常被忽略的一條。

逾期違約金在《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第 16 條:承攬方每逾期一日課工程總價千分之一,違約金總額以契約總價 10% 為限;屋主逾期付款也適用同一標準。《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第 11 條是同樣的算法,並且明訂違約金已達服務費用總價 10% 時,屋主得解除契約。注意這條是雙向的,簽的時候不要只看對方那一半。

瑕疵擔保又是另外一層。《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第 13 條寫「工作物之瑕疵經驗收完成後逾五年者,甲方不得主張」,也就是驗收完成後五年是主張瑕疵的外圍時限;而一年保固是承攬方無條件修復的義務期間。兩個數字不衝突,意義卻完全不同:保固期內對方要免費修,保固期外到五年內你仍可依瑕疵擔保主張權利,但舉證與責任歸屬會困難得多。

變更追加:先報價、再簽認、才施工

裝修爭議裡「工程款項增加」是消保機關歸納的四大樣態之一,而它幾乎都來自同一件事——現場口頭決定、事後才結算。《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第 11 條的處理方式其實很簡單:變更項目與原契約相同者比照原單價;不同者由雙方議定金額,由屋主簽認後施工,並用書面作為契約附件。

把這段落實成現場動作就是三句話:先報價、再簽認、才施工。每一次變更都補一張追加減單,寫明項目、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對工期的影響,雙方簽名後貼進合約當附件。金額小也要走這個流程,因為小額追加累積起來的總數,通常比單筆大額還可觀,而且最難事後釐清。

如果你還在比較幾家公司,把這六個條款做成同一張表逐家打分,會比看作品集更快分出高下——作品好壞見仁見智,條款有沒有寫是客觀事實。把比稿變成可以打分數的流程那篇提供的評分做法,可以直接把這六條加進去當欄位。

圖說著作權、設計費折抵與改圖次數怎麼寫進約

這一節的三件事有一個共同點:都不是「多少錢」的問題,而是「這筆錢買到什麼」的問題。它們也是最常被口頭帶過、最後演變成爭議的三件事。三件都可以用一兩句話寫進合約,成本極低,漏掉的代價卻很高。

你買到的是使用權,不是著作權

《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第 20 條寫得很直接:除另有約定外,依本契約所完成之設計圖說,其著作財產權屬於乙方,也就是設計方;屋主想把這些圖說用在本契約以外的工程地點或其他用途時,須經設計方書面同意。內政部研擬中的設計委託草案第 20 點也維持同樣原則,方向並沒有要改。

這個結論的根源在《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受雇情形外,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未約定則歸受聘人享有;第 11 條則處理設計師受雇於設計公司的情形。設計圖說在著作權法上屬於圖形著作,屋主是出資人、設計方是受聘人,沒有另外約定的話,著作財產權不在屋主這一邊。

要分清楚的是「拿得到圖」跟「擁有著作權」是兩件事。官方範本另外規定,設計方應於主管建築機關發給許可文件或合格證明後十日內,將許可文件、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及其他向主管機關申請的圖說文件或其影本交付屋主。所以你會拿到圖,但拿到圖不代表可以把同一份圖搬去別的地方蓋。

實務上該做的是:如果你有「同一份圖交給另一家施工」或「日後自行改建參考」的需求,簽約當下就要求把第 20 條改成另有約定,寫明授權範圍、授權地點、可不可以再授權。這件事簽約後再談,多半談不動,因為那時候籌碼已經不在你手上。

由玄關望向餐廳與客廳,深色木紋牆設有對講機,餐櫃嵌入開放展示格
開放格局的圖說,著作權歸屬要先寫清楚

設計費折抵工程款,沒有任何法規保證

「找我們施工,設計費就折抵」是很常見的招攬條件,但沒有任何法規規定設計費必須折抵。官方範本承認的只有一件事:《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第 6 條規定,本案工程日後倘委由同一家承攬施作時,免計附件二階段五之施工督導費用。也就是說,官方承認的是「同一家做施工就不再另收施工督導(監工)費」這個慣例,並沒有說設計費可以折抵工程款。

所以折抵完全看合約怎麼寫。要問到的是四個細節:折抵的是全額還是部分、折抵有沒有上限金額、什麼條件下折抵失效(例如工程總價低於某個門檻),以及如果最後沒有給同一家施工,已付的設計費是否照原價計算、要不要補差額。這四句話寫進合約只要幾行,省下來的爭執可能是幾十萬。

丈量費與提案費也是同樣的邏輯。市場上單純丈量常見在每次 1,500 至 5,000 元,含提案的方案可以到 5,000 至 30,000 元;有的公司簽約後可以折抵,有的明說不折抵。沒有統一慣例,只有合約。丈量現場實際會量什麼、屋主要先準備什麼資料,室內設計丈量要量哪些項目那篇有完整清單。

改圖次數與變更設計,範本沒寫,你必須自己寫

官方範本在這裡是留白的。《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第 7 條規定,屋主於設計確認期間內以書面提出需修改之項目及內容,設計方應依指示修改,所需工作天數視修改項目多寡由雙方另行協議,不計入原定工作期程。範本沒有設改圖次數上限,也沒有規定超出後怎麼收費——這代表次數這件事完全靠雙方自行約定。

市場上同樣沒有統一慣例。有的公司在簽約前的提案階段提供一次免費平面修改,有的把渲染圖張數寫成隨坪數累進。這些都是各家自訂的做法,不能當成業界通例去要求別人。3D 圖的張數、視角與修改次數該怎麼寫進合約,室內設計 3D 圖的收費與改圖談法那篇談得比較細。

合約至少要寫清楚四件事:各階段免費修改的次數、超出次數後的計費方式(按次計或按圖計)、什麼情況算「重新設計」而不是「修改」、以及修改造成的工期延長如何計算。第三點最容易吵——平面配置定案後又要移動隔間位置,多數設計方會視為重新設計,這條界線最好在簽約時就用文字舉例寫明。

還有一條建議先讀過再簽:《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第 14 條規定屋主可以任意終止契約,但應以書面通知,並依第 8 條就設計方已完成且經屋主確認的階段工作支付服務費用。中途喊停不是不用付錢,是按已完成階段結算。知道這一點,你在決定每一期款要不要付的時候,判斷會比較清楚。

簽約前的收費確認清單,與爭議發生時的申訴順序

前面五節可以濃縮成一張問句清單。這些句子不必修飾,直接照著問就好。對方的回答方式本身就是重要資訊——能立刻翻到合約條號回答你的,跟支支吾吾說「我們都是這樣做的」,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公司。

收費與付款:十一個可以直接照抄的問句

  1. 這份報價是哪一種計費模式?每坪計價、抽工程總價百分比、固定總價,還是含在工程款裡?
  2. 如果是每坪計價,坪數用權狀坪、主建物坪還是室內實做坪?合約上會不會寫出確切坪數?
  3. 陽台、露台、夾層算不算進計費坪數?如果算,以幾成計入?
  4. 如果是抽百分比,分母是簽約時的工程總價還是完工結算金額?含不含稅?含不含家具家電與軟裝?
  5. 設計費分幾期?每一期綁的是哪一個可以驗證的事件,而不是哪一個日期?
  6. 簽約金是總價的百分之幾?可不可以拆成簽約與開工兩筆?
  7. 尾款留多少?在什麼條件下支付?需不需要以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為條件?
  8. 保固幾年、從哪一天起算?有沒有保固保證金?金額多少、什麼時候退還?
  9. 設計費可否折抵工程款?折抵比例、上限與失效條件分別是什麼?
  10. 丈量費、提案費、3D 圖是否另計?簽約後可不可以折抵?
  11. 監工費是另外收,還是已經含在工程款裡?如果含在裡面,報價單上看得到嗎?

契約條文:六個一定要翻到的位置

  • 審閱期:合約上有沒有審閱期條款?對方有沒有真的給滿七天,而不是當場要你簽?
  • 驗收:怎麼啟動、幾天內完成、缺失如何記錄、複驗怎麼安排?
  • 保固:從驗收完成日起算幾年?除外事項寫了哪些?有沒有保固保證金?
  • 違約金:逾期的計算方式與上限?屋主逾期付款是否適用同一標準?
  • 變更追加:有沒有明訂「經簽認後才施工、書面作為契約附件」?
  • 著作權:第 20 條的歸屬有沒有另行約定?授權範圍寫到哪裡?

口頭約定不算數,這句話要當真

消保官對裝修爭議的建議其實只有一句:切忌口頭約定,一定要以文書書面記錄;契約需標示各項目的完成時間、材質品牌與花費金額。

現場最常見的「這個小地方加減做一下」,事後幾乎都會變成金額爭議。當下多花五分鐘補一張追加減單,比事後花五個月爭執划算太多。

出事的時候,申訴是有順序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統計顯示,室內設計及裝修類的消費爭議案件(含第一次申訴、第二次申訴及調解案件)2020 年為 287 件、2021 年為 344 件、2022 年為 420 件,幾年間成長約一倍(統計數字由今周刊整理報導)。消保機關歸納的四大爭議樣態分別是:修繕工程瑕疵、裝潢不符期待或工程品質不佳衍生的退費問題、收取款項後未履約或未如期履約、以及工程款項增加。

真的發生爭議時,第一步不是找媒體、也不是先在網路上發文,而是把事實固定下來:把合約、報價單、追加減單、對話紀錄與現場照片按時間順序排好,再用書面(存證信函或有紀錄的通訊軟體訊息)向對方提出具體訴求與回覆期限。沒有這一步,後面每一關都很難推進,因為承辦人員能看的只有書面。

  1. 先向業者提出書面申訴,明確寫出瑕疵項目、你要求的處理方式,以及回覆期限。
  2. 未獲妥適處理時,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也可以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3. 仍未獲妥適處理,向所在地的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第二次申訴,由消保官介入協調。
  4. 申訴無法解決時,向直轄市、縣(市)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執行力。
  5. 調解不成立,再依民事程序處理;此時前面所有留下的書面紀錄,就是你的主要證據。

最後講一句實話:上面所有機制都是事後補救,而且都很耗時間與心力。真正省事的做法還是回到簽約當下——把六個條款看完、把付款節點綁在可驗證的事件上、把每一次變更都寫成紙本。以我們在高雄承接住宅案的經驗,會在簽約前把付款節點逐條念過一次的屋主,後續要處理的爭議明顯少很多。

如果你才剛開始準備,建議從室內設計到底包含什麼這篇支柱文往下讀,先把整件事的範圍搞清楚;接著用自己建立一套室內設計的評估標準與流程把候選名單縮到三家以內,再拿本篇的問句清單去逐家問。順序對了,收費這件事就不會是最難的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