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的法規定義:四款行為與明文排除
裝修在日常對話裡是模糊的詞,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把它寫成一份封閉清單:只有四款行為算數,另有六類工作被明文排除。
納入管制的四款行為
-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的天花板裝修。
- 內部牆面裝修,不含掛在牆上的物件。
-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的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的隔屏。
- 分間牆變更,包括拆除、新增或移動室內隔間牆。
明文排除的六類工作
辦法在定義開頭就先排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的黏貼及擺設。純粹處理表面與陳設的工作不受這套許可制度管,偏重表面材與軟裝的工程是另一個範疇。
上位法源是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材料要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也不得妨害防火避難設施與主要構造。
你家的工程算不算:常見工項對照表
把四款定義攤開來對照工項,多數疑問可以先自己答一半。要注意第三欄:落入法定範圍不等於一定要申請許可,還要看建築物屬於哪一類、所有權結構如何,以及所在縣市的認定。
| 常見工項 | 是否屬法定範圍 | 通常要不要申請許可 | 依據 |
|---|---|---|---|
| 貼壁紙壁布、換窗簾、鋪地氈 | 否,屬明文排除 | 不需要 | 辦法定義開頭排除的黏貼及擺設 |
| 擺放家具、活動隔屏 | 否,屬明文排除 | 不需要 | 同上,活動隔屏不算固定隔屏 |
| 牆面油漆、更換地板材 | 不在列舉的四款內 | 一般不需要 | 臺北市建管宣導資料列為免申請 |
| 封天花板、做造型天花 | 是,屬天花板裝修 | 看建築物類型與縣市認定 | 辦法定義的第一款 |
| 內部牆面貼板、做造型牆 | 是,屬內部牆面裝修 | 看建築物類型與縣市認定 | 辦法定義的第二款 |
| 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的隔屏 | 是 | 看建築物類型與縣市認定 | 辦法定義的第三款 |
| 拆除、新增或移動分間牆 | 是,屬分間牆變更 | 集合住宅增設兩間以上居室者應申請 | 辦法定義第四款與內政部函令 |
| 增設廁所或浴室 | 涉及分間牆變更時屬之 | 集合住宅任一戶增設即應申請 | 內政部 96 年台內營字第 0960800834 號令 |
同一個工項,答案不會只有一個
同樣封一面天花板,在集合住宅、在自有透天厝、在餐廳,走的程序不一樣。落入定義只說明這是法規眼中的裝修行為;要不要申請許可是下一層判斷。
另外提醒一個常被忽略的組合:拆一面牆再補一面牆,看起來只是把格局挪一挪,法規上就是分間牆變更。整戶都要動的案子幾乎一定會碰到分間牆或天花板,早點確認比較省事。

哪些情況要申請審查許可
判準分兩層。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一律要申請。其次是內政部指定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內政部 96 年台內營字第 0960800834 號令,集合住宅與辦公廳除全棟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外,任一戶增設廁所或浴室、或增設兩間以上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就要申請。
坊間常見的「六層樓以上一律要申請」,和令文文義並不相同:令文看的是建築物類型與所有權結構,不是樓層數。動工前先問所在地建管處。
簡易室內裝修的門檻與縣市差異
辦法另有一條簡化路徑,門檻看用途與面積:住宅用途,十層以下及地下室各層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十一層以上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並須維持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區劃分隔。
符合的案子得由專業技術人員簽章申報施工,竣工後再申請審查。差別在各縣市作業方式:高雄市的簡易案可直接向工務局申辦,不必先送審查機構;臺中市免申請圖說審核。其他縣市洽當地建管單位。
送審、簽章與竣工查驗的重點
程序分兩段:先送圖說審核,領到許可文件才能施工;完工後申請竣工查驗,取得合格證明。
誰能簽章、誰能承作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建築物的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承作端則限定在開業建築師、營造業與登記領證的裝修業。
竣工查驗與消防
完工後由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從業者,向原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合格證明。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在核發合格證明前完成竣工查驗。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定有罰則: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從業者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違規部分。所有權人排在第一位,不是只罰施工單位。

屋主在流程裡的三個動作
罰則落在所有權人身上,所以有三件事不能全部外包。
一、確認案子要不要送審
拿預計要動的工項對照四款定義,再確認建築物類型與所有權結構,然後打一通電話到所在地建管處。這一步花半天,比事後補辦省事。整體工序可搭配從丈量到完工的流程一起排。
二、確認由誰簽章
簽章有法定資格,不是誰畫圖誰簽。請對方出示開業建築師證明或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公司端要有登記證,內政部的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可以查;承作單位的查證方法另有一套。
三、把送審責任寫進合約
內政部公告的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把代為辦理許可與消防審查申請列進設計方的責任,並要求許可文件核發後十日內交付屋主。合約沒寫就會各說各話;條款可參考合約要載明的項目,四個名詞的分工見支柱篇的整體說明。
動工前最後一件事
圖說核准後的施工期限為六個月,未完工者得於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以一次為限,合約工期要先算進去。
